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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  告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光 被   告 謝孟霖 被   告 謝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,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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