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
原 告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周春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
煤氣行發
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核
發在案,
惟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煤氣行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675,587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37,4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6,932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