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9號
原 告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
法定
代理人 張明欽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水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7,753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8,42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