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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水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 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明欽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水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7,753元,應徵收    第一審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  ,尚應補繳8,420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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