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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  告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高秀珍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 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從而,訴狀中訟訴標的 之表明,僅記載抽象之法律關係,應併表明該法律關係發 生之原因事實。即在請求權債權,應舉其主體及給付之種 類與內容既其發生之原因事實,如未同時陳明請求權發生之 原因事實,即不得認為就訴訟標的已為完全之表明。次按當 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 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 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,此均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「一、被告永浬資產管理公司、蔡月理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;二、被告南北不動產負 責人、劉芳伶應給付原告25萬元;三、被告邱明輝、巨陽公 司、簡海德、朱庭萱應給付原告25萬元;被告李福川、柯素 惠應給付原告25萬元」及均自民國9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記載其係為請求被 告返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起訴;原告對被告 呂高秀珍起訴部分,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 實(聲明及事實理由中全未提及呂高秀珍),又依原告起訴 狀之記載,均未提及各被告有何具體之侵權行為及原告得請 求之損害賠償事實,或各被告有何受有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 損害之事實。是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顯難謂已就起訴之原因 事實為記載。又原告未載明被告永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、巨 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及被告「南北不動產負責 人」之姓名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是原告起訴顯未具 備法定程式,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附件所示之事項,如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件: 一、原告應分別就每一被告,敘明對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及請求 之金額各為何?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?並應具體 敘明據以請求之具體事實,倘係主張不當得利,應敘明被告 為何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並致原告受有損害;倘係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應敘明被告於何時、何地如何不法侵害 原告何權利之行為。另應敘明不當得利或損害金額之計算方 式。 二、原告既未對被告呂高秀珍為任何請求,為何列呂高秀珍為被 告?對被告呂高秀珍起訴部分應受判決事項、訴訟標的及原 因事實為何? 三、補正被告「巨陽公司」完整名稱,並補正被告「巨陽公司」 及被告永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址,另 提出上開二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。 四、補正被告「南北不動產負責人」之姓名、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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