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
原 告 葉美伶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呂高秀珍等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
、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二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從而,訴狀中訟訴標的
之表明,
非僅記載抽象之
法律關係,應併表明該
法律關係發
生之原因事實。即在
請求權或
債權,應舉其主體及給付之種
類與內容既其發生之原因事實,如未同時陳明請求權發生之
原因事實,即不得認為就訴訟標的已為完全之表明。次按當
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
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
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,此均為法定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
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「一、被告永浬資產管理公司、蔡月理
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;二、被告南北
不動產負
責人、劉芳伶應給付原告25萬元;三、被告邱明輝、巨陽公
司、簡海德、朱庭萱應給付原告25萬元;被告李福川、柯素
惠應給付原告25萬元」及均自民國9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記載其係為請求被
告返還不當得利及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起訴;
惟原告對被告
呂高秀珍起訴部分,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
實(聲明及事實理由中全未提及呂高秀珍),又依原告
起訴
狀之記載,均未提及各被告有何具體之侵權行為及原告得請
求之損害賠償事實,或各被告有何受有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
損害之事實。是依原告起訴狀
所載,顯
難謂已就起訴之原因
事實為記載。又原告未載明被告永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、巨
揚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及被告「南北不動產負責
人」之姓名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是原告起訴顯未具
備法定程式,
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附件所示之事項,如逾
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雅慧
附件:
一、原告應分別就每一被告,敘明對其主張之
請求權基礎及請求
之金額各為何?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?並應具體
敘明據以請求之具體事實,倘係主張不當得利,應敘明被告
為何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並致原告受有損害;倘係主張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應敘明被告於何時、何地如何不法侵害
原告何權利之行為。另應敘明不當得利或損害金額之計算方
式。
二、原告既未對被告呂高秀珍為任何請求,為何列呂高秀珍為被
告?對被告呂高秀珍起訴部分應受判決事項、訴訟標的及原
因事實為何?
三、補正被告「巨陽公司」完整名稱,並補正被告「巨陽公司」
及被告永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址,另
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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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補正被告「南北不動產負責人」之姓名、地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