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
原 告 葉美伶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南北
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
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住、
居所,逾期即
駁回其對南北
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
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次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
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
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民事訴訟法第11
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,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
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,未依法表明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
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、居所,致本院無
法送達訴訟文書,
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