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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  告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、居所,逾期即駁回其對南北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 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次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,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,未依法表明被告南北不動產仲介 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、居所,致本院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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