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
原 告 呂阿玉
訴訟
代理人 許世彣
律師
上訴人 即
被 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
以上
上訴人與呂阿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撤銷和解契約
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
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769,911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7,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敏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