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4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
9樓之5
法定
代理人 黃士剛
之1
上列
上訴人與里揚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624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第
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
708,7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銀新台幣26,893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敏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