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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 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剛 被   告 里揚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衍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 年7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 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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