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4號
原 告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士剛
被 告 里揚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衍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1
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
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
年7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
年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
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敏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