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號
上 訴 人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子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80,212元,應徵
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28,0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