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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80,212元,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8,08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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