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2號
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
法定
代理人 施栢齡
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
李玟玟
張瓊心
被
上 訴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
以上
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12號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,313,000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80,5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