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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榮 送達代收人  林志雄律師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事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63,086元(本訴部分為3,5 25,822元,反訴部分為837,264元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,39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鎧 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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