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
上訴人即原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振榮
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
律師
前
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
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,
惟查本事
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63,086元(本訴部分為3,5
25,822元,
反訴部分為837,264元), 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6,394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