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  告  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      楊聖芬律師        李育禹律師        曾靖雯律師 被   告  星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瑋如 被   告  曾世寶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第2項 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: ㈠被告星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里○○路○號6樓之7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20頁),而被告張瑋如、曾世寶之住所地則在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三段37巷36號16樓(按:被告張瑋如應僅 係將戶籍設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5 樓之1),亦有被告之書狀所載地址可憑(見本院卷第22頁 )。 ㈡至原告固主張依「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投資契約」第12條規 定,本件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惟查,上開投資契 約之立約人乃係李麗蓉、曾世寶、張瑋如、周永暉及劉士銘 等五個自然人,並不包括原告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此一法人 ,原告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尚無上開投 資契約關於合意管轄之適用,從而,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規定而對本事件有管轄權。 ㈢因此,本院認本件訴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 第2條第2項之規定,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被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