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
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偉
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
律師
張明智律師
張容綺律師
被 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
被 告 鐘英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
王韻茹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
三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應於十日內,依各月「估驗計價單」之金額及各項目明細,
比對「維護人員出勤
暨加班統計表」,以證明原告所主張被告詐
取及溢領之金額,並提出相關書證證明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莊月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