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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 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     張明智律師       張容綺律師 被   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被   告 鐘英峰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     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 三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應於十日內,依各月「估驗計價單」之金額及各項目明細, 比對「維護人員出勤暨加班統計表」,以證明原告所主張被告詐 取及溢領之金額,並提出相關書證證明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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