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
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偉
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
律師
張明智律師
張容綺律師
被 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
被 告 鐘英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
王韻茹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
月29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事實及理由五、法院之判斷:㈢、㈣「應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均應更正為
「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經核主文第一項之內容,事實及理由五
、法院之判斷:㈢、㈣誤載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日期」
,自應
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范碩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