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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 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     張明智律師       張容綺律師 被   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被   告 鐘英峰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     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五、法院之判斷:㈢、㈣「應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」均應更正為 「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經核主文第一項之內容,事實及理由五 、法院之判斷:㈢、㈣誤載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日期」 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碩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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