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設澎湖縣馬公市○○里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洪寶玉 住同上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6樓
之2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隆船舶貨物裝卸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02年5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
第1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640,532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5,40
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