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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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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澎湖縣馬公市○○里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寶玉  住同上 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6樓            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隆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02年5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 第1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640,532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5,40 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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