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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  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被  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,318元,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 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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