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
原 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健成
被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
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
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,318元,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
月2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
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
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
法 官 許育菱
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