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7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
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
律師
被 告 黃坤檳
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
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
被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吳明田
被 告 吳吉祥
郭圀成
寇崇善
林澤祥
楊坤元
邱耀慶
羅定卿
吳佳柔
蔡志誠
楊添文
徐瑞隆
黃俊育
李永裕
昇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柔
被 告 楊鴻津
上十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
被 告 簡哲雄
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
簡伊平
被 告 黃李松
林卉娟
李季珍
廖鴻儒
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
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
理人郭政宏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
代理人郭政弘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