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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金字第7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   告 黃坤檳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 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吳明田 被   告 吳吉祥       郭圀成       寇崇善       林澤祥       楊坤元       邱耀慶       羅定卿       吳佳柔       蔡志誠       楊添文       徐瑞隆       黃俊育       李永裕      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柔 被   告 楊鴻津 上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  告 簡哲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      簡伊平 被   告 黃李松       林卉娟       李季珍       廖鴻儒     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 理人郭政宏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 代理人郭政弘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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