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匯通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國基
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711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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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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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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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匯通行企業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│100年1月31日│42,2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 │功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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