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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景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受款人 │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│景柏股份有限公司 │99年1月20日 │219,025元 │CH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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