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景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森淵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
本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707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書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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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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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受款人 │
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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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│景柏股份有限公司 │99年1月20日 │219,025元 │CH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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