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陳佳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9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99年12月16日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
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晶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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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0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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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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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Z000000000 │ 1 │1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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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光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Z000000000 │ 1 │10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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