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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保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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