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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保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而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99年12月1 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豐盟企業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99年4月8日│383,975元 │MU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吳世煌 │銀行赤崁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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