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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黃金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5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亮品有限公司甘文一│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│100年1月10日 │46,59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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