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6號
聲 請 人 文清祥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1
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
告,並經聲請人於100年1月15日刊登新聞紙,有該新聞紙1份
附卷
可佐。
三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7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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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6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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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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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東侑貿易有限│京城商業銀行永│100年3月20日│168,716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黃俊興 │康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