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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朱晉承 訴訟代理人 陳慧安 送達代收人 豪瑪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李建利 │台南縣學甲鎮農會 │100年2月10日 │90,4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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