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
聲 請 人 朱晉承
訴訟
代理人 陳慧安
送達代收人 豪瑪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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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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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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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李建利 │台南縣學甲鎮農會 │100年2月10日 │90,4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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