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6號
聲 請 人 陶子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2月2日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
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魏呈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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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7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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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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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孟晉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│100年1月11日 │500,000元 │A0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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