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1號
聲 請 人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水玉
訴訟代理人 蕭金釵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
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6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
文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
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
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9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曉卿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4,450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29,610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78,220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38,010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1,050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6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36,750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7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74,926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8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3,308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9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8,243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10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4,759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11 │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仁德分行│99年12月7日 │15,068元│AB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