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6號
聲 請 人 偉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秀惠
代 理 人 鄭秀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
裁定公示催告,
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
業據調卷
核閱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9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凌昇裕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2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一心自動化科技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│100年3月5日 │11,393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