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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,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9 月5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 年度除字第42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│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│100年3月31日│10,176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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