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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文清祥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9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0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經查: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9號裁定公示 催告,並於100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。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,已於100年9月 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3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廣大工業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99年12月31日│102,37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徐培軒 │永康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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