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7號
聲 請 人 鴻成電器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9月27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而經聲
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
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00年3月
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雅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4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鴻成電器企業有│京城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5日 │62,500元│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蔡文源 │北台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