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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鴻成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而經聲 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00年3月 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鴻成電器企業有│京城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5日 │62,500元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蔡文源 │北台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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