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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品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遭搶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3月 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 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人提 出之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查明無訛。 二、又查,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,已於10 0年9月30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 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吳祈鋒 │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│100年2月20日 │1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│合作金庫佳里分行 │100年3月31日 │3,500元 │IM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仁德分行 │100年4月7日 │31,000元 │NJ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王鴻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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