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品豪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俊宏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遭搶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3月
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
催告,並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人提
出之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
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
上開公示
催告卷查明
無訛。
二、又查,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,已於10
0年9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
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彭建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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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6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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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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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吳祈鋒 │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│100年2月20日 │1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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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龍杏生技製藥股份有│合作金庫佳里分行 │100年3月31日 │3,500元 │IM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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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淳利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仁德分行 │100年4月7日 │31,000元 │NJ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王鴻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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