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2號
聲 請 人 謙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萬豐
代 理 人 游淑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
裁定公示催告
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
業據
調卷核閱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9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淑芬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 年度除字第472 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│100年2月28日│446,719元 │CD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│100年3月31日│280,026元 │CD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應誠窗簾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│100年2月28日│36,512元 │NYA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