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3號
聲 請 人 南興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秋煌
代 理 人 羅振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宣
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
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9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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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4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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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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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賴香蘭 │官田鄉農會│100年1月31日│23,410元 │A000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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