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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 示催告,業據調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1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歐帝克實業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│100年2月5日 │36,036元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 │康昆茂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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