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5號
聲 請 人 保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貴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
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
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
上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,
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
為真實。
是以,上開
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
屆滿,而
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依首段規定
及說明,
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、第87條
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盧昱蓁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2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佳鋒鋼模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│100年4月15日│14,705元 │ED0000000 │
│ │司杜榮波 │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