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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年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宏 訴訟代理人 徐王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 催告,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。 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屆滿(屆滿日 11月13日適為週日休息日,順延一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│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│99年12月20日 │20,000元 │EH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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