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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廖信雄 代 理 人 林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3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利峰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學│100年5月31日 │12,285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甲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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