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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艾迪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代 理 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 示催告,業據調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田原香食品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0年1月30日│52,50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商行田彣│銀行永康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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