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
聲 請 人 艾迪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遠
代 理 人 林秉澧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
裁定公
示催告,
業據調卷核閱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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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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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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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田原香食品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0年1月30日│52,500元 │HN0000000 │
│ │商行田
乃彣│銀行永康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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