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
聲 請 人 中廣航空貨運
承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金明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,因
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
公示催告
在案,並於民國100年6月237日刊登新聞報完畢。現申報權
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
支票無效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卷審認
無
訛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
可稽。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年12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南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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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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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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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│100年3月23日 │40,406元 │GN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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