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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晉宇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翁美麗 代 理 人 林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晉宇寢具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0年2月10日│76,746元│U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林翁美麗│行佳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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