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18號
原 告 施西陽
訴訟
代理人 熊家興
律師
李國禎律師
被 告 新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璥鴻
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
複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
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
二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(被告請於庭期
前五日具狀說明員工傷害醫療險之保險給付得自原告所得請求之
金額中扣除之
法律依據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