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65號
原 告 賴欣愉
以上原告與
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、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、軒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寶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雖據原告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
惟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,299,5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53,470元,尚不足50,47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