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號
聲 請 人 何承
諭
代 理 人 何懋彰
相 對 人 劉書映即尚隆機械有限
公司清算人
代 理 人 王品欽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尚隆機械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尚隆機械有限公司(下稱尚隆公司)於民國100年9月8日由
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解散登記,並於同
年8月31日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,相對人遲至100年12月16日
始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,已逾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83條
第1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之規定。又清算
人就任後
迄今,均未檢查尚隆公司財產情形,就尚隆公司解
散時之財產狀況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股東隨時查
閱,亦未為尚隆公司收取
債權、清償債務,
迭經聲請人催告
,仍未於法定
期間六個月內完結清算,屢經聲請人催促均置
之不理,聲請人不得已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尚隆公
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字第40號選任徐
榮田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人分別於101年5月及6月發函通
知相對人提供98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會計傳票及憑證、年度分
類帳及日記帳、所有銀行往來明細、財產目錄等,然相對人
亦相應不理,足認相對人就清算業務之執行已有不當,影響
清算程序之進行。
㈡相對人教唆其員工向臺南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,並認為
員工
非屬尚隆公司支付
資遣費之對象;旭德不鏽鋼公司(下
稱旭德公司)向聲請人代理人恐嚇索討債權,經聲請人代理
人報案後,旭德公司始知悉該筆帳款實為尚隆公司進貨之貨
款,並向本院聲請對尚隆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;陞樺鋼鐵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陞樺公司)於101年2月9日向本院聲請對尚
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但相對人與廠商陞樺公司間通謀虛偽
,並於同年4月間教唆陞樺公司重複就同筆債權向訴外人尚
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尚展公司)請求,由相對人代
理人在法庭上作偽證,致本院誤判尚展公司對陞樺公司負有
給付義務,此已經尚展公司提起
上訴,現由本院審理中;相
對人規避、拒絕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等,以上種種情
事均係相對人未就尚隆公司之財務與現務進行實質清算所致
,故只要將相對人解任,另選派會計師為清算人,即可確保
供貨廠商及尚隆公司股東之權益。
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
第82條之規定,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,並另行選派
會計師為清算人。
二、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:
㈠聲請人及聲請人代理人曾向本院聲請解任相對人,然已經本
院101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駁回。又聲請人於尚隆公司辦理
解散登記後,再三催促相對人儘速就任清算人,就任後又千
方百計欲解任其清算人身分,係因相對人執行清算人職務時
,發現聲請人代理人確有霸佔尚隆公司之會計資料、
侵占尚
隆公司資產、盜賣尚隆公司資材等不法
犯行,經再三催告無
效,正依法追訴中,聲請人代理人為脫罪並掩飾其犯行,前
後言行不一,並急欲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身分。
㈡聲請人自尚隆公司成立至解散期間,從未過問公司大小事務
,亦從未親自參加股東會,均是由其父親即聲請人代理人為
其代理人,所有決策亦均由聲請人代理人一手主導。而尚隆
公司於100年7月2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,並決議解散登記時,
聲請人並未出席,係由其父親即聲請人代理人代表出席,聲
請人代理人出具股東同意書,於股東會時並同意選任相對人
為清算人。
嗣聲請人代理人屢次發函催促相對人儘速就任清
算人,尚隆公司遂於100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報就任。然因
尚隆公司之資產遭聲請人代理人侵占,致雙方互有訴訟,
兩
造並在本院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169號案件中明列帳
目對帳,因審理尚未終結,無法釐清,致使目前尚無法完成
清算。
㈢又聲請人代理人假藉尚展公司廠房遭
強制執行點交名義,違
法將尚隆公司之貨物與原物料以廢棄物販賣,使尚隆公司損
失慘重,對客戶之貨款亦無法收回,更得賠償廠商損失與未
交貨之
違約金。又聲請人代理人將尚隆公司之電腦、會計資
料、客戶資料與合約書及尚隆公司之銀行存摺攜走,造成會
計資料與帳目無法核對並列冊,相對人為確保尚隆公司權益
,多次向聲請人代理人索回屬於尚隆公司之物品均未果,相
對人並多次去函聲請人請其說明,均無回應。
㈣又聲請人代理人肆意興訟,向尚隆公司及其他
關係人提出多
項民、刑事訴訟,其中多起攸關帳務之清償債權事件,是清
算人無法清算之主因,如100年度訴字第1007號、100年度訴
字第1478號、100年度新簡字第169號、101年度訴字第57號
、100年度南簡字第945號、100年度訴字第1259號、101年度
訴字第226號、101年度司字第226號、101年度司字第10號等
,均是聲請人代理人為了逼迫相對人與之妥協之手段,徒然
浪費司法與社會資源。
㈤聲請人代理人利用其職務之便涉犯多項偽造文書、背信與侵
占案件,並霸著兩家公司的資產與侵占公司財產,不但拒付
員工的
資遣費與積欠廠商的貨款,甚而對諸多
債權人宣稱聲
請人代理人與尚隆公司無關,導致廠商與銀行等債權人均把
矛頭指向相對人,致相對人背負莫大的壓力與債務;卻又多
次在法庭上,對有利於己時便又向承審法官宣稱其才是實際
老闆,尚展公司與尚隆公司為關係企業,以兩面手法玩弄司
法。
三、
按法院因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將清算人解任
;又清算人之職務如左:一、了結現務。二、收取債權、清
償債務。三、分派盈餘或虧損。四、分派賸餘財產;又有限
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
定,公司法第82條前段、第84條第1項、第11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為尚隆公司之股東,與尚隆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即
有利害關係,而尚隆公司於100年9月8日由經濟部以經授中
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解散登記,並於同年8月31日選任
相對人為清算人,相對人已於100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報就
任清算人
等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
209號卷宗審認
無訛。
㈡聲請人雖指稱相對人未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1項規
定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就任,然相對人係於100年12
月16日始就任清算人,並於同日向本院聲報就任,經核並無
聲請人
所稱未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就任之情形。另本
院審酌相對人於就任後,已分別有陞樺公司、台揚軸承有限
公司向本院聲請對尚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1年度司
促字第1918號、101年度司促字第7529號);尚隆公司另對
勤裕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訟(本院101年度
訴字第105號)等情,有支付命令影本及本院臺南簡易庭
開
庭通知書在卷
可佐,
堪認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所指未行使為尚
隆公司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職務之情。
㈢至聲請人所稱其他情事例如:相對人教唆其員工向臺南市政
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,並認為員工非屬尚隆公司支付資遣費
之對象;旭德公司向聲請人代理人恐嚇索討債權,經聲請人
代理人報案後,旭德公司始知悉該筆帳款實為尚隆公司進貨
之貨款,並向本院聲請對尚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部分,縱使
屬實,亦與清算人是否善盡執行清算人職務
無涉。
㈣此外,本院既已以100年度司字第40號選任徐榮田會計師為
檢查人,聲請人宜
參酌檢查人之檢查報告後再評斷相對人就
清算業務之執行有無不當。從而,聲請人所為解任清算人並
選任會計師擔任清算人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