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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01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 權 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陳玄淑 非訟代理人  高志輝 債  務  人 德晉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樓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薛泰山 債  務  人 張淑女 債  務  人 簡文政 債  務  人 林宗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  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 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 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七五,超過六個   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 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 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 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 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 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  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) 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 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 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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