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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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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 債 權 人 協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哲 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 一效力;又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、第416條第1項後段、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是凡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、執行力,調解筆錄均有之 ,當事人自不得就該確定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係以債務人未依調解 筆錄內容履行債務為由,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 南簡調字第958號調解筆錄,依前開條文規定,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,債權人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難認有據,應 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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