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
債 權 人 協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慧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張哲
華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
一效力;又和解成立者,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民事訴訟
法第513條、第416條第1項後段、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是凡確定判決所生之
既判力、
執行力,調解筆錄均有之
,
當事人自不得就該確定之
法律關係更行起訴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係以債務人未依調解
筆錄內容履行債務為由,
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
南簡調字第958號調解筆錄,依前開條文規定,與確定判決
有同一效力,債權人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難認有據,應
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