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6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3號 債 權 人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債 務 人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佰壹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   捌元②壹佰柒拾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   年三月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三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  日(退票日)起之利息,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   權人就票據號碼BQ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  三月十七日起算利息,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  十一日,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 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 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四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 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 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 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 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  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) 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 六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 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 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