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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51號 債 權 人 仕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賀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、王良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、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、王良吉發 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 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②協議 書影本③是否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給付?此項通知已於一百 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債 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未盡釋明之責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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