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51號
債 權 人 仕立達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賀琪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、王良吉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
項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、第
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、王良吉發
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通知限期
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
事項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②協議
書影本③是否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給付?此項通知已於一百
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債
權人
迄今仍未補正,未盡釋明之責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怡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