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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債 權 人 陞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、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,因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為何人不明,經本 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查報債務 人公司現有權代表之人為何人,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三 月五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債權人迄今仍未 補正,未盡釋明之責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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