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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9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33號 債 權 人 程泓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五一0條、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為高雄市前鎮區 ,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法, 應予駁回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既為專屬管轄,自不容許當事 人合意自行決定管轄法院,併予說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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